本网讯(通讯员:陈彬彬)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了“单独两孩”政策,并从2014年3月28日起实施,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举措。
5月22日上午,我县召开了道县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动员会,我院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参加了本次会议。会上县计生委领导详细讲解了我省实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背景、政策调整和要求。具体确定了独生子女的界定、时间节点,确定了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办证时间、办证程序以及所提供的资料,界定了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没有办证已经生育的人员处罚标准及程度。
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的人群
仅适用于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应按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
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
3、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收养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母同父、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一)、初婚家庭的子女怎么符合一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收养(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收养或依法收养。
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收养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生育了后代。
(二)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一下情形的,属独生子女:
没有同母同父、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收养(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时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三)、符合一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放一放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是一种例外,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子女收养人有事实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曾有与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现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5、曾有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现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6、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会议要求各单位广泛宣传,主动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确保 “单独两孩”政策在我县依法稳妥扎实有序实施。